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科技局、財政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行動計劃的通知》(豫政辦〔2017〕86號)精神,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省級引導專項資金作用,實施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政策,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根據《河南省企業技術創新省級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科〔2017〕21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首次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獎補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首次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獎補工作實施細則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8年6月1日
附件:
河南省首次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獎補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省財政設立河南省企業技術創新省級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專項資金),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配套獎補。為充分發揮省專項資金作用,推動獎補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行動計劃的通知》(豫政辦〔2017〕86號)和《河南省企業技術創新省級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科〔2017〕2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全省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中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企業按照《河南省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財政資金獎補具體實施細則》(豫財科〔2017〕53號)享受相關政策,資金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內支出。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第一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包括重新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省專項資金按照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家高新區、鄭州航空港區實際落實獎補政策標準的一定比例,對首次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配套獎補,具體標準如下:
上年度(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前一年,下同)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按照各地獎補政策標準給予配套獎補,最高30萬元;銷售收入2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企業,配套獎補最高20萬元;銷售收入200萬元以下的企業,配套獎補最高10萬元。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地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等因素研究確定每年度省配套獎補資金預撥分配方案,組織指導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家高新區、鄭州航空港區開展具體獎補工作,并對各地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家高新區、鄭州航空港區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企業的獎補工作,及時按規定向企業撥付獎補資金,并按規定對企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文件印發后,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家高新區、鄭州航空港區按照以下程序開展獎補工作:
(一)各地首先按照當地政策標準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獎補,并下達資金撥付文件。
(二)各地在本級獎補資金撥付后,或同時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將省專項資金撥付至企業。
(三)各地科技部門將本級資金撥付文件和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科技廳。
第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省配套獎補標準,結合各地資金撥付文件,在當年或下一年度對已預撥專項資金進行清算,并進行預算指標調整。
第八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組織對各地獎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政策落實情況較差的地方,相應扣減或停止撥付省配套資金。
第九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企業,計入信用負面清單并面向社會公告,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為2017—2019年。